王某自2013年1月份起受雇于呼和浩特市某区环卫管理局任环卫工人,任职期间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2015年某日早晨6点10分左右,王某来到所负责的XX北路工作段刚开始工作,突然从路基下跳出一名30左右男子手持镐把将王某打倒在地,并将王某左腿打伤后离开。王某呼叫家人到场后,向120急救中心求救,被送至内医大第二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下三分之一开放性骨折,部分骨折片游离,左内内踝骨折。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近11万万元。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从事故发生至起诉之日已过二年之久,该环卫局从无过问,只是由管理所发放5000元了事。王某家属多次前往环卫局交涉,希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均到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等程序,时间长达三年之久,近日法院终于做出重审判决。
判决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偿王某医疗费102449元、残疾赔偿金1319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21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7500元、护理费7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744元、二次手术费5994元,以上共计30余万元!